第五章 设备故障处置作业标准完善、修订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新增设备故障处置作业标准 (一)工段新增设备故障处置作业标准,以区域为单位按原清单序号递增编制; (二)工段编制后按审核流程进行审批(工段审核、部室审核、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三)设备故障处置标准审核纸质版交设备科备案; (四)作业标准生效日期为公司主管领导审批日期; (五)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的设备故障处置标准由设备科按公司文件下发管理流程下发到相关部室、工段; (六)部室、工段及时将标准下发到相关岗位开始标准运行。 第十七条 设备故障处置作业标准变更、修订 (一)工段对将变更的设备故障处置标准进行修订编号; (二)设备科统一对设备故障处置标准变更进行痕迹管理。 (三)工段编制后按审核流程进行审批(工段审核、部室审核、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四)设备故障处置标准审核纸质版或电子版交设备科备案; (五)作业标准生效日期为公司主管领导审批日期; (六)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的设备故障处置标准由设备科按公司文件下发管理流程下发到相关部室、工段; (七)部室、工段及时将标准下发到相关岗位开始标准运行(原标准作废处理)。